厦兴[2012]59号
关于做好评选2011-2012学年度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工作的通知
各院(部)、处、办:
为表扬先进,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评选2011-2012学年度“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在职的全体教职员工。
二、评选指标
1、按部门人数15%的比例上报部门初评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2、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全校最终确定20名“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三、评选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兴才”,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进取,模范履行职责,为人师表,师德高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原则上来校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且学年度考核有一次优秀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教书育人、导师制等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业务能力,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够适应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4)在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能力强、组织协调能力强、服务意识强,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
(5)在后勤岗位上,服务意识好,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主动,能为学校教育教学提供优质服务的;
(6)完成2012年招生工作任务并在其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评选要求
1、评选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机构调整后的各部门统一组织评选,初评人选名额原则上不得超比例;
2、各部门评选时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注重德才表现;
3、各部门的推选名单须附:“评优推荐表”(见附件)于2012年10月19日前上报学校党政办公室人事科(联系人:王平;联系电话:3153382),未报或未按时上报作弃权处理。
附件:“评优”推荐表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评选 先进 通知
抄 送:董事长、校领导
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2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