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为对学生就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和违纪处分提出的申诉做好复查复议工作,保证学生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的公正性、合理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9人共同组成,负责受理申诉人的申诉,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学籍处理事件和违纪事件进行复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宣布申诉处理决定。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违纪事件和学籍处理事件进行复查;
(三)在正式受理申诉后进行复查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三、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和作出处理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要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诉理由及要求,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学生处)。
五、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提出的;
(二)申诉书必须由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三)申诉书必须写明提出申诉的事实或理由及其申诉意见;
(四)申诉书必须在规定的申诉期内送达申诉委员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对申诉要求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七、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依照规定提请学校研究决定并发文。
八、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九、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时,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且必须获得实际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十、申诉复查结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告知申诉人和原决定作出结果。
十一、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决定继续有效。
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兴才职业技术学院通过注册取得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十三、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