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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 点击: 更新:08-04-21 11:01:30 ]

    (三)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专业 "三支一扶 "毕业生,工作第一年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毕业生开展医疗活动的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具体工作要求,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 "三支一扶 "办、卫生局可依据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我省支医 "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试用工作和参加执业医师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 [2007]156号)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福建省 "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 [2007]76号)要求,切实做好 "三支一扶 "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省、市 "三支一扶 "办要负责协调、检查和指导代偿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 "三支一扶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到服务县(市、区)人事局,就业统计时列入地方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随时办理就业手续(延长服务期的,办理时间顺延) ,重新开具报到证,并备注 "XXX月到 XXX月参加 三支一扶 '计划 ",作为计算工龄的依据;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在服务期未满退出的,从退出之日起三年内落实就业单位可办理就业手续。已参加省 "三支一扶 "计划并符合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条件的 "三支一扶 "高校毕业生可参加选聘。

    (五)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管理。服务期间,参加 "三支一扶 "毕业生离校时,可根据本人意愿自行将户口迁往服务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服务单位所在设区市、县(市、区)人才中介机构,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及 "三支一扶 "有关证明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由县(市、区)人事局( 三支一扶 '办)负责调档,并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由 "三支一扶 "毕业生凭借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服务期满,户口、档案和组织关系根据就业地转迁。具体政策可参照《关于做好参加省级 "三支一扶 "计划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调档户口迁移和组织关系接转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 [2007]157号)执行。

    (六)各级 "三支一扶 "办应要求 "三支一扶 "毕业生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如由于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省 "三支一扶 "办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 "三支一扶 "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经省 "三支一扶 "办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据。

    (八) "三支一扶 "毕业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也可以申请延长服务期限;考核合格参加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考研究生和自主创业等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支一扶 "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享受的优惠政策,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福建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闽委办 [2006]73号)的规定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 2006年参加省级 "三支一扶 "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的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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